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孫雅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9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陳報被告劉明哲之除戶戶籍謄本,及被告劉明哲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