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夫洪秀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96,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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