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0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夫 、 洪秀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96,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