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49號
原告 俞韋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澳地區農會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2,4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49號
原告 俞韋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澳地區農會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2,4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