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原   告  何俊儒
被   告  吳昌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原告分別於同日及6日各匯款200,00
0元予被告,雙方並約定被告應自109年10月14日起每週還
款40,000元,詎被告陸續還款40,000元、10,000元、23,000
元(含利息部分)後,即未再依約清償,仍有借款本金347,
000元迄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匯款證明及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
話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7,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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