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芳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5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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