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重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七0號
上訴人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宣示辯論終結,茲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