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自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自字第六四四號
自訴人甲○○○化學工業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代表人丁○○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
李宗德 律師 陳彥希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王玫珺 蔡惠琇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
吳至格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