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專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30號原告 劉士妮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於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自明。是以,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當事人間經合意定管轄法院後,即由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取得管轄權,除當事人不以該合意管轄為抗辯,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外,其他法院就該合意管轄之事項即喪失管轄權。又所謂「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該法律關係本身,或由該法律關係而生之各種權利義務關係而言。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已陳明係依兩造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見起訴狀第3頁),則依原告主張,本件核屬因兩造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訴訟,非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所定之勞動事件,亦非專屬本院管轄之訴訟。又兩造所訂承攬契約書第9條已約定,因該契約所生事項涉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