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峻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峻誠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9年6月6日17時30分許,酒後(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尚未構成公共危險罪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天津路1段往太原北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8時5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飲用酒類不得駕車,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及此,因不勝酒力,從後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林勝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臉部兩處開放性傷口(1.5公分及4公分)、臉部及肩膀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原起訴書漏載,應予以補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劉峻誠業已死亡,其死亡之特殊註記日期記載為民國
110年4月16日,個人記事記載係110年4月16日死亡,110年4月19日申登,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由本院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