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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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