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25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20號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
二、被繼承人及聲明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TEL:00000000)。
三、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
四、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五、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六、 陳明 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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