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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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熙堯 聲請人即債權人吳咱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月珠 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樹桐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義振 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蔡繡 聲請人即債權人林 陳美女 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守冰 相對人即債務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6年度促字第49327號│├──┬───────────┬─────────────┤│編號│債權人│請求金額(新台幣)│├──┼───────────┼─────────────┤│001│曾熙堯│500,000元│├──┼───────────┼─────────────┤│002│吳咱│500,000元│├──┼───────────┼─────────────┤│003│蕭月珠│750,000元│├──┼───────────┼─────────────┤│004│詹樹桐│750,000元│├──┼───────────┼─────────────┤│005│蔡義振│750,000元│├──┼───────────┼─────────────┤│006│許蔡繡│690,000元│├──┼───────────┼─────────────┤│007│ 林陳美女 │750,000元│├──┼───────────┼─────────────┤│008│蕭守冰│750,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