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