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3號原 告 傅菊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蘭英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傅蘭英最新戶籍謄本。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