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90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林森鍊 戊○○丁○○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林森鍊、戊○○、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