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