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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