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蔡振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轄法院內之彰化縣彰化市○○街○○巷○○弄○號,惟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本件保證契約曾以書面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影本在卷可證(合意管轄條款為該約第十五條),是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