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8紙,因被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崑祥 │高雄縣鳳山│0000000-0│20,000元│88年5月7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002│吳崑祥│高雄縣鳳山│0000000-0│20,000元│88年6月7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003│吳崑祥│高雄縣鳳山│0000000-0│20,000元│88年7月7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004│吳崑祥│高雄縣鳳山│0000000-0│20,000元│88年8月7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005│吳崑祥│高雄縣鳳山│0000000-0│20,000元│88年9月7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006│吳崑祥│高雄縣鳳山│0000000-0│20,000元│88年10月7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007│吳崑祥│高雄縣鳳山│0000000-0│20,000元│88年11月7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008│吳崑祥│高雄縣鳳山│0000000-0│20,000元│88年12月7日│0000000│││││信用合作社│││││││││西門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