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莊怡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宜蘭縣頭城鎮農會│93年12月20日│38,858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