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六二號
原告 維軒 室內設計工程行即洪敏專
錦澔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住同右原告金品油漆工程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號六樓之一法定代理人 李文正 住同右被告台灣瀚森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胡文源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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