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玉崗具保人葛抱堂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葛抱堂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葛玉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由具保人葛抱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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