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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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文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警秤淨重壹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世文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淨重一公克),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依前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觀之,係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意旨,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瑞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