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八號
原告丙○○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之一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