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信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