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乙○○○係夫妻,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北市○○路○○○號三樓住處,因細故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毆打乙○○○,致受有左肋下挫傷、右小腿瘀青等傷。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表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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