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甲○○
身分證被告乙○○住福建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法對於本件公示送達公告予以刊登新聞報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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