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璟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