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921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沈士蓉
被   告 台灣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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