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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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84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