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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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己○○○
      乙○○
      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壬○○
      癸○○○
      子○○
      甲○○
      辛○○
      丑○○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潮簡字第318號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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