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己○○○
乙○○
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壬○○
癸○○○
子○○
甲○○
辛○○
丑○○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潮簡字第318號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