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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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9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羅依駿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59元,及其中新臺幣48,973元部分,
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