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簡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壢簡字第95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
       蕭萬龍 律師
被   告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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