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壢簡字第95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
蕭萬龍 律師
被 告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