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9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0二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二列「乙○○所有」,應更正為「 陳淑霞 所有,而由乙○○使用」;第三列「乃以自備鑰匙」,應更正為「乃以其大嫂 黃霞 所有之鑰匙」;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三列「贓物認領保管單」後應加註「、現場圖、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聲請人雖就扣案之自備鑰匙一支聲請宣告沒收,惟該自備鑰匙雖供被告本案犯竊盜所用,然卻非其所有,而係其大嫂黃霞所有,業據其於警、偵訊時供述明確,既非被告所有,即不能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