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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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