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粘怡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於九十九年十月一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戒執字第一○八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戒治處分,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方秀貞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