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2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760,000元,並以台南縣○里鎮○里段第1875-26地號土地、及其上6414建號建物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聲請人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乙○○非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