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10.21」;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名欄應更正為「竊盜未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除如上開括號內應更正者外,其餘與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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