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7年12月7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