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
原告 劉千瑜
被告 莊麗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劉千瑜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劉千瑜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莊麗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707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