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47號

原告 劉千瑜

被告 莊麗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劉千瑜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劉千瑜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莊麗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707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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