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告AB000-A11273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AB000-A112731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B000-A112731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被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000年00月間,利用交友軟體結識原告代號AB000-A112731女子(下稱甲女),被告知悉甲女未滿14歲,仍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之犯意,於112年12月3日2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路2段12巷與○○路2段407巷停車場內,經甲女同意後,由甲女為其口交,或將生殖器插入甲女陰道,對甲女為性交行為。被告故意不法侵害甲女人格權,及侵害原告代號AB000-A112731B(下稱甲女之母)、代號AB000-A112731A(下稱甲女之父)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16條第1項後段、第380條第1項亦有規定。故原告之訴,其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兩造因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於113年6月7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經刑事庭移付調解,兩造於113年6月19日成立調解,此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000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侵附民卷第37-38頁),是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之訴訟標的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原告對於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即告終結,雖經本院刑事庭誤為移送,仍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案件,並無繳納裁判費,且移送至民事庭後,亦未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故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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