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6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李軼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等間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2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 吳亮雲 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6月20日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原告前開二項聲明訴之經濟目的均係回復系爭房地為被告 陳寶雲 所有,使其主張對被告陳寶雲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50萬1,955元及利息得獲清償。而關於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該不動產附近房地近期之成交行情均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7萬元【計算式:(27萬元+27萬元)÷2】,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起訴時被告陳寶雲所有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約為2,377萬0,800元【計算式:(層次面積76.28㎡+陽台面積11.76㎡)×27萬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從較低額之債權額計算核定為50萬1,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