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告 陳建中
被告 陳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告 陳建中
被告 陳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