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告 陳建中

被告 陳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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