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告 陳咸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曉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