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告 陳咸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告 陳咸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