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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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12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乙○○之住所地應更正為「住台北縣○○鎮○○路○○○巷○○號12樓,戶籍地:台北市○○路○○巷○○號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之住所地應為台北縣○○鎮○○路○○○巷○○號12樓(戶籍設台北市○○路○○巷○○號6樓),本院誤繕為住台北市○○街○○巷○號9樓之3,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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