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59號
上訴人甲○○
3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萬元,並請求將道歉啟事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報頭版報頭下各2日,及調查員改革協會、調查局交流園地網站,其中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上訴人請求回復其名譽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其訴訟標的本身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與財產權訴訟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核其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5萬元部分,已據上訴人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則應分別徵收第一、二審裁判費3000元、4500元,合計7,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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