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12號上訴人辛○○○
甲○○○癸○○○丙○○乙○○壬○○○庚○○己○○
號3樓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丑○○
子○○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豐卿
法官梁玉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丁華平註:被上訴人應親自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