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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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四三號
再審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