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請人雄工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一百六十八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FO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一千五百零一元││├────────┼────────────┼───────────────┤│送達郵費│五百四十二元││├────────┼────────────┼───────────────┤│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合計│二萬二千一百四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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