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李建德
被   告  鄧示傑
       夏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橋小字第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7年3月8日下午2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奕帆
  書 記 官 程淑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程淑萍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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